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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


一、枪支、子弹类(含主要零部件)

1.军用枪: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。

2.民用枪: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。

3.其他枪支:道具枪、发令枪、钢珠枪、改装射钉枪等。

4.上述物品的样品、仿制品。


二、爆炸物品类

1.弹药:炸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、手雷、地雷、手榴弹、射孔弹、训练弹等。

2.爆破器材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导爆管、震源弹等。

3.烟火制品:礼花弹、烟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、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、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等。

4.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

三、管制器具

1.管制刀具:匕首,刺刀,三棱刀(包括机械加工的三棱刮刀),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(跳刀),刀尖角度小于60度、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,刀尖角度大于60度、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,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。

2.催泪器、催泪枪、电击器、电击枪、防卫器、弓、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。


四、易燃易爆类

1.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:氢气、甲烷、乙烷、丁烷、天然气、乙烯、丙烯、乙烘(溶于介质的)、一氧化碳、液化石油气、氟利昂、氧气(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)、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。

2.易燃液体: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丙酮、乙醍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。

3.易燃固体:红磷、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珞、发泡剂H等。

4.自燃物品:黄磷、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制品等。

5.遇湿易燃物品:金属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。

6.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:高镒酸钾、氯酸钾、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、双氧水等。


五、毒害品类

氰化物、砒霜、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,冰毒、海洛因、氯胺酮、麻古等毒品以及硒粉、苯酚等。


六、腐蚀性物品类

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、蓄电池(含氢氧化钾固体、注有酸液或碱液的)、汞(水银)等。


七、放射性物品类

放射性同位素等。


八、传染病病原体

乙肝病毒、炭疽杆菌、结核杆菌、艾滋病病毒等。


九、其他危害公共安全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物品

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。


十、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、携带、运输的物品。

如《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乘车:

1.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、放射性等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;

2.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;

3.易污损、有严重异味、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;

4.运货推车、自行车、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(不包括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助力车);

5.导盲犬、军警犬之外的其他动物;

6.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的物品。

如《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》第六条禁止乘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:

长、宽、高之和超过1.8米或长度超过1.6米的物品


成都地铁限带物品目录


一、标注易燃易爆标识的日常生活用品

如指甲油、卸甲水、香水、防晒、补水、爽身、止汗喷雾、发胶、摩丝等日常生活用品单人允许携带总量不超过2瓶,且单瓶标注不超过500ml(g)。


二、标注含酒精的日常生活用品

如免洗手液、消毒凝胶、消毒液、驱蚊花露水、碘伏、漱口水、化妆水等日常生活用品单人允许携带总量不超过2瓶,且单瓶标注不超过500ml(g)。


三、白酒类

56度(不含)以下的,单人允许携带不超过4瓶或件装不超过2件。


四、动物类

包装完好、不漏水、无刺激性气味的观赏类小乌龟、小金鱼;包装完好不漏水的水产类;已宰杀的食用类动物允许携带。其余动物严禁携带(导盲犬、军警犬除外)。


五、充气类产品

充气气球放气后允许携带(因无法判断气球内为氢气气体或氦气气体)。其余充气产品,如排球、篮球、游泳圈等,无需放气即可携带。


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从事行为


《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》第八条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、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:

1.吸烟,随地吐痰、便溺、吐口香糖,乱扔果皮、纸屑、包装物等废弃物;

2.躺卧、乞讨、收捡废旧物品;

3.踩踏座椅、追逐打闹、弹奏乐器、卖艺及歌舞表演,大声喧哗,吵闹,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;

4.擅自摆摊设点、停放车辆、堆放杂物、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;

5.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、刻画,擅自张贴、悬挂物品;

6.在列车内进食(婴儿、病人除外);

7.骑行平衡车、电动车(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),使用滑板、溜冰鞋;

8.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、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。